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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7/06/10 04:39 記者: 黃菁菁/東京報導
女性在離婚後半年內不得再婚,女人在離婚後三百天之內生的小孩必須列入前夫的戶籍!
在廿一世紀,日本民法竟然還有此類只限定針對女性的荒謬規定,使得有些日本女性寧可
同居也不要法律約束下的婚姻。
不公平的待遇
日本民法第七三三條「再婚禁止期間」的規定是,女性從離婚日起沒有經過六個月不得再
婚,因此女人離婚後有了新對象想結婚,在半年之內,要再婚入籍登記是不被受理的。
此外,民法第七七二條第二項有關「嫡出(婚生子女)判定」規定是,女性在離婚後三百
天內生下的小孩,必須列入前夫戶籍,因此即使因為家暴離婚,在離婚三百天內跟其他男
人生了小孩,小孩還是要算前夫之子。
更不合理的是,民法第七百五十條「夫妻同姓原則」規定,男女結婚後必須選擇一方的姓
氏登記入籍,而在日本社會通常是女性放棄本姓改從夫姓,造成工作和生活上的不變,
女性因此感覺喪失自我。
民法第九○○條第四號的但書規定,非婚生子女所能繼承的遺產是婚生子女的一半,因此
女性若選擇不婚生子,小孩在法律上的繼承權將會遭受不公平的待遇。
只曾小幅修訂
從這些法律條文不難看出日本女性在法律之下的弱勢,事實上,這些民法條文是在明治時
代制定的,當時的女姓只能嫁雞隨雞從一而終,不像現代女姓勇於追求自我,不甘做男人
的附屬品。
日本於一八九二年時,以德、法等國的民法為藍本制定首部日本民法,一九四七年(昭和
廿二年)時,日本曾修改民法,但現行民法的內容大部份仍是沿襲明治時代修法後的條文
。
從明治時代到現在,日本民法只做過小幅的修訂,像一九七六年修法承認離婚後仍可沿用
結婚時的夫姓(原本規定離婚後必須恢復本家姓),一九八○年時為提高妻子的地位,曾
修法提高配偶繼承遺產的法定比例,讓妻子和小孩的遺產持分各佔二分之一。
除此之外,一些婦女團體長年主張該修改的民法條文,如禁止再婚期間、夫妻別姓、非婚
生子女繼承財產分配等,至今仍未有修法的動作,雖然日本法制審議會曾於一九九六年擬
訂民法修正案綱要,但是卻遲遲無法向國會提出。
有保持貞操義務?
對於日本國會不重視修改民法的原因,東北大學法學部教授水野紀子分析指出,由於民法
並非具有強制效力的法律,什麼事都可以經由協議來決定,因此許多人認為沒有修法的必
要,這是民法的特徵,也是問題所在。
以現實的問題來看,近來離婚生子問題讓法務省傷透腦筋。離婚後三百天內生下前夫以外
男性之子的婦女,因不願將小孩的戶籍設在非生父的前夫名下,也不願提起訴訟與前夫對
簿公堂,使小孩變成幽靈人口。
根據日本法務省的估算,日本每年都會誕生二千八百名離婚後三百天內出生的小孩。法務
省近日修訂特別措施法,讓有醫師證明可證實是離婚後才懷孕的小孩可將戶籍登記在實際
生父名下。這項修法立意雖佳,但是事實上,一千七百件法院調停案例中,只有一成是離
婚後懷孕,九成在離婚前懷孕生下的非前夫之子依舊是幽靈人口,問題並沒有獲得解決。
自民黨保守派對於修改離婚後三百日生子入籍規定持謹慎態度,他們認為,若在法律上放
寬,將會助長不倫並衝擊到婚姻制度,法務大臣長勢甚遠甚至主張女性有「保持貞操義務
」而不贊成修法。
攸關小孩的人權
木神原富士子律師不以為然地指出,修法跟女性貞操義務並無直接關係,不會因為規定改
了,不倫的情形就會有所增減,重要的是小孩的人權問題。
不少法律學者指出,民法的再婚禁止期間規定只限用於女性,乃違反日本憲法第四十條第
一項「法律之下人人平等」以及憲法第廿四條「法律應在個人尊嚴和兩性平等的基礎上制
定」之原則。聯合國的消除女性歧視委員會也曾呼籲日本政府應致力提升女性的社會地位
,廢止歧視女性的相關法規。
日本逐漸邁向少子高齡化社會,許多政策的推動都要靠女性的支持,日本於二○○七年四
月起施行「男女雇用機會均等法」,禁止企業在雇用機會和待遇上間接歧視女性,但是更
基本的民法相關法規上,如果仍不調整,明治時代的賢妻良母標準是與廿一世紀需求格格
不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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